《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全文)
土壤修復既要消除原有污染,又要防止產生新的污染,修復期間的監督檢查工作成為關鍵。近日,《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實施,這也是國內率先出臺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
以下為《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全文。
《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
1 適用范圍
本要點規定了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工程實施現場環保檢查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及技術要點。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要點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要點。
HJ 606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
HJ/T 295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環境監察
HJ 68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HJ 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T 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DZ/T 0290地下水水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8 號)
《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201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要點。
3.1建設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2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3.3 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 field inspection on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人員,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現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法定程序執行或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
3.4環境敏感目標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容易受地塊土壤、地下水、廢水、大氣中的污染物或噪聲影響的敏感區或對象。
4 檢查前的準備
4.1檢查人員
每次檢查應有兩名或以上人員,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或受其委托的人員。委托工作需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委托單位公章。委托相關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檢查人員應攜帶國家或地方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配發的有效證件或介紹信。
4.2信息資料
4.2.1信息資料來源
(1)檔案文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地塊環境管理過程中存檔的材料,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環境監理方案以及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行政公文等。
(2)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的電子資料,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環境監理方案以及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行政部門下達意見等。
(3)歷史記錄
環保檢查及執法記錄、行政處罰記錄等。
(4)其他渠道
包括信訪舉報,媒體報道,其他部門轉辦信息等。
4.2.2信息資料清單
檢查前需掌握被檢查地塊下列信息:
a)地塊名稱、土地使用權人、地理位置、面積;
b)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目標污染物、修復范圍、土方量/地下水量;
c)風險管控和污染修復工程進度整體安排;
d)修復現場平面布置、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法;
e)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等二次污染措施;
f)土壤是否外運,修復后土壤去向;
g)污染地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分布情況;
i)群眾、媒體、相關部門反映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查處情況。
j)其它信息。
4.3檢查方案
修復現場環保檢查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人員、對象、時間、重點檢查內容等。
4.4裝備配備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備必要的裝備,主要包括:
(1)記錄表及檢查文書;
(2)交通工具;
(3)通訊器材;
(4)定位 GPS 或 RTK 測量儀;
(5)錄音、照相、攝像器材;
(6)便攜式電腦(含無線上網卡);
(7)其他必要的設備。
4.5安全防護準備
根據具體情況掌握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知識,并裝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5 取證要求
檢查活動中取得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和計算機數據、環境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相關要求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執行。
6 現場檢查
6.1檢查對象及范圍
原則上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所有建設用地地塊作為檢查對象。應將涉及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地塊,以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多或公眾關注度高的地塊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檢查范圍以修復地塊紅線范圍內為主,必要時擴展至周圍區域。周圍區域的范圍由檢查人員根據污染物可能遷移的距離來判斷。
6.2檢查時間
檢查時間可在修復工作全過程實施,重點為風險管控或修復工程實施期間。對群眾投訴、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的地塊,應及時進行檢查。
6.3檢查內容
6.3.1環境管理手續
(1)修復方案備案情況。
(2)環境監理委托合同、環境監理簽署的開工令。
(3)是否有被投訴記錄以及處理情況,是否曾被處罰記錄以及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6.3.2修復現場概況
實地了解修復地塊的污染特征、修復工藝、施工總體部署、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具體內容可包括:
(1)目標污染物、修復范圍和修復目標值;
(2)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工程量等;
(3)現場平面布置,包括污染土壤運輸路線、污染土壤暫存區、修復設施所在區域、廢水(地下水)處理區域、土壤或地下水待檢區、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堆存區等;
(4)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等;
6.3.3污染防治措施
(1)水、大氣、噪聲、固廢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包括設備、設施是否安裝并正常使用;設計的污染防治工藝是否采用、藥劑是否投加;藥劑及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是否規范;是否規范操作,有無跑冒滴漏情況;管理是否到位,有無產生環境污染的風險。
(2)清挖、轉運過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暫存土壤是否落實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是否符合環境管理要求。
(3)容易揮發的污染物是否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影響周邊環境。
6.3.4土壤外運情況
如涉及土壤外運,應檢查:
(1)檢查是否有土壤外運接收單位的處置合同。
(2)外運土壤采用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或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等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應提供不屬于危險廢物的鑒定材料。
(3)外運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檢查人員應要求修復施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置,并做好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銜接。
(4)是否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是否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
(6)是否有合法的接收點或接收單位。
(7)檢查土壤轉運臺賬,判斷清挖土方量與堆存及外運土方量是否大致平衡。
涉及土壤外運的,檢查人員應做好與外運土壤環境監管的銜接。土壤出場后,按相關環境監管辦法執行,本要點不涉及。
6.3.5項目建設情況
地塊內是否存在場內土方挖填、地下室開挖等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開工建設活動或項目。
6.3.6環境監理情況
向環境監理單位了解環境監理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檢查環境監理簽發的聯系單、整改單、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等。
6.3.7歷史環保問題處理情況
如曾經有環保投訴、處罰等情況,了解整改措施及效果。
如非首次檢查,還應了解前期檢查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6.3.8項目公示
是否設置公示牌,公開污染地塊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的設置是否醒目,是否利于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
6.3.1至6.3.8相關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增減。對于非首次檢查,應結合之前檢查情況簡化內容,突出檢查重點。
6.4問題處理
檢查人員應按規范做好檢查記錄并存檔。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實施后續處理。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發
《要點》的提出,明確了修復現場環保檢查工作要求,加強了污染地塊修復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逐步實現污染地塊全過程生命周期管理。因此,在各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檢查人員需時刻留意《要點》所提內容。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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